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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敬明拒不道歉是对法律最大的蔑视

(2006-06-06 15:44:10)

    郭敬明拒不道歉是对法律最大的蔑视

    郭敬明在博客上终于就他被判抄袭公开了态度。郭敬明在博客上说:

“现在的我就算是面对比官司判输还更不能接受的事情,我也能很平和了。我已经不再是以前那个脆弱而不懂事的小孩。但是,非常可惜的是,我的那点顽固信念仍在,对自己所不认同的事情,哪怕世人全都相信,我依然不会随意苟同。所以,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,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。但我不会道歉!金钱、名声,这些东西,真不是那么重要,我都可以给予,惟独道歉,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,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、放弃了曾经创作时的辛苦,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着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。”

郭敬明的这段话是对法律的无知,同时也是矫情的滑稽可笑的,面对庄严的法律判决郭敬明还在撒娇。这位声称已经不再是不懂事的孩子的所谓“大人”;居然说出为了法律的尊严要执行赔偿和停止销售却不道歉,这是对法律的尊重吗?不,这是对法律的蔑视。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是:“郭敬明抄袭成立;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21万元人民币,并被要求二者于7日内在《中国青年报》上公开道歉;北京图书大厦停止《梦里花落知多少》的销售。”

可见,郭敬明公开道歉是法院判决的一部分,在执行的过程中是不允许你挑三拣四的。如果你郭敬明不道歉既便你的图书停止了发行,赔偿了损失,这也不代表你真正完全了对判决的执行。如果你拒绝道歉,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可以强制执行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规定:“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以下列举了六款,第六款:据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“赔礼道歉”是侵权人通过“行为”执行法律判决的一种方式。这种行为是不可替代的,也是侵权人必须执行的。法院在强制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时,往往会采取间接强制。法院将通过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,迫使其实施判决,而拘留和罚款是间接强制的基本手段。

郭敬明口口声声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”,绝不道歉,难道你那所谓的小孩撒娇似的原则要凌驾法律之上吗?法律是整个社会制定的对每一个公民都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,如果你郭敬明把自己的原则凌驾于法律之上,那么你也就是把自己的原则凌驾于每一个公民之上。说的好听一点,这叫上房揭瓦,不得不打。说难听一点这叫在每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头上拉屎,你娃长了几个脑袋。

郭敬明你必须道歉,这已经不是针对某一个受害人的问题了,这是为了法律的尊严!!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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